天津印发指导意见 规范住宅多样性空间的增值利用
关于住宅挑空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挑空空间设置要求,住宅挑空空间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应超过7.2m,且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二是设置挑空空间的住宅套数比例要求,高层住宅中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应超过高层住宅总套数的20%,低多层住宅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限。
关于住宅坡屋顶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坡屋顶设置要求,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60°,屋脊结构下皮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m;二是奖励政策,满足上述坡屋顶设置要求的,坡屋顶下建筑面积可享受容积率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关于住宅地下室空间,《意见》要求:一是住宅地下室设置要求,住宅地下室(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住宅地下室总层高不应超过6.0m,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布置在地下;二是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比例按该市有关规定减半执行。
关于住宅室外专有庭院,《意见》提出:一是住宅室外专有庭院设置要求,允许低多层住宅设置室外专有庭院,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80m;二是规划审批要求,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下一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持续跟进《意见》实施情况,与此同时,也正在组织研究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满足各年龄群体高品质生活需求、打开住宅设计新思路的规划新举措,提供给居民在有限的居住空间条件下更多丰富的空间可能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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