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经营某批发门市,其间向他人购买假冒白酒并转售到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共计销售白酒209件5016瓶,销售额达41601.1元;同时查明胡某某销售另外一种假冒白酒117件2808瓶,该行为已另案处理。2020年9月1日,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经营的门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5月23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重庆二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7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申请参加诉讼,重庆二中院依法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支持起诉,均认为胡某某在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胡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在明知是假冒白酒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并长期销售,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川、渝两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胡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确定通过开展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的方式弥补社会公共利益,该责任形式与其侵权行为方式、影响相适应。由胡某某承担4次公益活动,每次金额不低于1万元,其履行金额与其涉案白酒销售额大致相当,没有加重胡某某的民事责任,能够有效提高胡某某主动履行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与直接采取惩罚性赔偿金相比,参加公益活动更能直接实现公益目的,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更强。鉴于上述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胡某某履行公开赔礼道歉、参加公益活动和支付赔偿金等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用参与公益活动优先于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参考维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川、渝两地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密切两地经济往来和消费联系,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净化两地消费领域环境,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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