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未遂致女生溺亡”案二审改判,死刑
回溯到2024年的那个夏夜,7月25日,夜幕低垂,繁星点点,却掩盖不住即将发生的罪恶。陈林与其朋友在小镇的一家小餐馆里推杯换盏,酒过三巡,已有些醉意的他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踏上了回家的路。夜色中,被害人闫某正独自站在路边,低头专注于手中的手机,丝毫未察觉到即将到来的危险。
陈林的目光在那一刻锁定在了闫某身上,邪恶的念头如同野草般在心中疯长。他利用酒精的麻醉,假装友好地邀请闫某上车,承诺可以顺路送她回家。闫某出于对陌生人的信任,或是未曾料到人心的险恶,轻易地相信了陈林的话,坐上了他的三轮车。然而,这却成了她人生中的最后一次错误选择。
三轮车驶离了繁华的街道,驶向了偏僻的乡间小道。陈林露出了他狰狞的面目,对闫某实施了强奸的企图。然而,闫某的坚决反抗和呼喊让陈林的第一次尝试未能得逞。不甘心的他再次试图侵犯,却依然被闫某勇敢地拒绝。在激烈的挣扎中,闫某不慎掉入了路边的水塘中,这本是她逃脱的契机,却也成为了她生命的终点。
陈林见状,心中充满了恐惧和慌乱。他害怕闫某逃脱后报警,自己将难逃法网。于是,他残忍地折断了水塘边的一棵小树,用树杆多次敲打闫某的身体,阻止她上岸。闫某在水中挣扎、呼救,但她的声音很快就被夜色和水声吞噬。陈林的每一次击打都像是在敲打着人性的警钟,然而,他早已被罪恶蒙蔽了双眼和心灵。
最终,闫某因溺水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她的离世,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是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的严重挑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原审证据及检察机关二审出示的新证据,对陈林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法庭上,陈林的认罪态度虽然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意,但面对铁证如山,他的罪行已无法掩盖。法院认为,陈林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的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充分考虑了陈林的认罪认罚情节。然而,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改判决定,让正义得以伸张,让罪恶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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